来源:中国网财经
中国网财经1月8日讯 据证监会网站消息,证监会发布对陈亚发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证监会对陈亚发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经查明,陈亚发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陈亚发控制使用“海富通-陈亚发”账户认购云南罗平锌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罗平锌电 证券代码:002114)非公开发行股票
2017年1月11日,陈亚发作为委托人,与管理人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富通基金)、托管人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签订《海富通欣祥二号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以下简称欣祥二号),合同显示,欣祥二号即“海富通-陈亚发”,二者系同一产品。依照合同约定,管理人海富通基金按照委托人陈亚发的投资指令从事投资活动。2017年1月,罗平锌电与海富通基金签订《非公开发行股票认购协议书》,约定由“海富通-陈亚发”参与罗平锌电2017年非公开发行。
2017年1月13日,“海富通-陈亚发”参与认购罗平锌电非公开发行股票10,173,547股,认购价格16.71元/股,认购价款共计169,999,970.37元。1月16日,陈亚发向“海富通-陈亚发”账户转入1.7亿元,作为认购非公开发行股票资金。该笔资金源于陈亚发向华融(福建自贸试验区)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融投资)借款,华融投资通过国民信托设立产品,由国民信托银行账户将1.7亿元转入陈亚发工商银行账户。1月19日,陈亚发向“海富通-陈亚发”账户转入6.8万元和40.8万元分别用于支付产品托管费和管理费。
罗平锌电2017年2月17日公告显示,“海富通-陈亚发”持股数量10,173,547股,持股比例3.15%。罗平锌电2017年年度报告及2018年第一季度报告、中期报告、第三季度报告显示,该产品持股数量与比例均未发生变化。
二、陈亚发控制使用“聚宝盆80号”账户交易“罗平锌电”
陈亚发与吴某波系同乡,关系很好。2017年5月17日,吴某波与陕西省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签订《陕国投·聚宝盆80号证券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信托合同》(以下简称聚宝盆80号),优先级资金1亿元,劣后资金5,000万元,劣后方吴某波,紧急联系人陈某平。劣后级资金5,000万元中的3,700万元系陈亚发向吴某波的借款,1,300万元系陈亚发向孙某珍的借款。
产品设立后,吴某波将账号密码告诉陈亚发。陈亚发认为“罗平锌电”价格较低、可以买入,故作出交易“罗平锌电”的决策,主要由陈亚发下单操作,偶尔由陈某平根据陈亚发指令下单操作。“聚宝盆80号”产品主要由两台电脑进行下单操作,两台电脑MAC地址与陈亚发控制使用的“傅某城”等证券账户交易“罗平锌电”主要MAC地址相同。“聚宝盆80号”买入“罗平锌电”后,交易处于亏损状态,陈亚发借款用于补仓。
“聚宝盆80号”自2017年5月19日起至2018年7月19日,主要交易“罗平锌电”,同时少量交易“建发股份”等。罗平锌电2017年第三季度报告显示该产品首次成为罗平锌电前十大股东,持股5,834,420股,持股比例1.80%。罗平锌电2017年年度报告及2018年第一季度报告显示该产品持股6,085,420股,持股比例1.88%;2018年度中期报告显示该产品持股5,234,220股,持股比例1.62%;2018年度第三季度报告显示,该产品未入前十大流通股东。
三、陈亚发另控制20个自然人证券账户交易“罗平锌电”
陈亚发本人拥有6个证券账户,同时,陈亚发直接联系借用“傅某城”等5个证券账户,并通过吴某波借用“顾某东”等9个证券账户,陈亚发合计控制使用20个自然人证券账户。
上述20个证券账户由陈亚发作出账户交易决策,由陈亚发下单操作,有时由陈某平根据陈亚发指令下单操作。下单操作设备为陈亚发的笔记本电脑及厦门盛世汇金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盛世汇金)办公电脑,下单地点在盛世汇金,陈亚发控制使用的20个证券账户交易“罗平锌电”的MAC地址高度重合。
四、陈亚发控制使用“海富通-陈亚发”“聚宝盆80号”以及20个自然人证券账户(以下简称账户组)违法增持“罗平锌电”
2017年5月25日,账户组持有“罗平锌电”首次达到5%,陈亚发未按规定及时履行报告和公告义务,且于限制交易期内继续交易,2018年6月19日,账户组持有“罗平锌电”达到8.08%。在限制交易期内,账户组违法增持的股数约为9,960,967股,违法增持金额约为119,232,782.77元。
上述违法事实,有当事人询问笔录、证券账户资料、银行账户资料、证券账户交易信息、相关公告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证监会认为,陈亚发控制账户组交易“罗平锌电”,持股比例达到5%后,陈亚发未报告和公告且未在限制交易期内停止交易,存在违法增持,其行为违反《证券法》第八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八条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和第二百零四条所述违法情形。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证监会决定: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对陈亚发未及时报告和公告的行为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30万元罚款;依据《证券法》第二百零四条的规定,对陈亚发限制交易期内买卖证券的行为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300万元罚款。
《证券法》第三十八条:依法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及其他证券,法律对其转让期限有限制性规定的,在限定的期限内不得买卖。
《证券法》第八十六条第一款: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投资者持有或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持有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的股份达到百分之五时,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三日内,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证券交易所作出书面报告,通知该上市公司,并予公告;在上述期限内,不得再行买卖该上市公司的股票。 投资者持有或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持有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的股份达到百分之五后,其所持该上市公司已发行的股份比例每增加或者减少百分之五,应当依照前款规定进行报告和公告。在报告期限内和作出报告、公告后二日内,不得再行买卖该上市公司的股票。
《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发行人、上市公司或者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披露信息,或者所披露的信息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三十万元以上六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发行人、上市公司或者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报送有关报告,或者报送的报告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三十万元以上六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发行人、上市公司或者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指使从事前两款违法行为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
《证券法》第二百零四条:违反法律规定,在限制转让期限内买卖证券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买卖证券等值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以下是原文:
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陈亚发)
〔2019〕143 号
当事人:陈亚发,男,1968年9月出生,住址: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会对陈亚发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应当事人的要求举行了听证,听取了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陈亚发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陈亚发控制使用“海富通-陈亚发”账户认购云南罗平锌电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
2017年1月11日,陈亚发作为委托人,与管理人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富通基金)、托管人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签订《海富通欣祥二号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以下简称欣祥二号),合同显示,欣祥二号即“海富通-陈亚发”,二者系同一产品。依照合同约定,管理人海富通基金按照委托人陈亚发的投资指令从事投资活动。2017年1月,云南罗平锌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罗平锌电)与海富通基金签订《非公开发行股票认购协议书》,约定由“海富通-陈亚发”参与罗平锌电2017年非公开发行。
我会认为,陈亚发控制账户组交易“罗平锌电”,持股比例达到5%后,陈亚发未报告和公告且未在限制交易期内停止交易,存在违法增持,其行为违反《证券法》第八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八条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和第二百零四条所述违法情形。
陈亚发代理人在听证和申辩材料中提出:第一,涉案账户组交易严重亏损。第二,陈亚发看好罗平锌电股票,系长期投资,超比例持股和限制期交易是由于其建仓、加仓和补仓行为导致,不具有明显恶劣性。第三,陈亚发没有举牌行为,没有侵害《证券法》第八十六条所保护的法益。第四,陈亚发超比例持股和限制期交易行为未对市场交易产生实质影响。第五,与同期同类案件相比,本案处罚偏重。第六,亏损型操纵市场案可能同时合并限制期交易问题,相较该类案件,本案处罚有失公平。综上,请求减轻处罚。
经复核,我会认为:第一,《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和第二百零四条均不以违法行为是否获利作为处罚依据,陈亚发是否存在亏损以及主观故意与认定其违法行为无直接关系。
第二,根据《证券法》第八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陈亚发在持有罗平锌电已发行股份5%时,应在三日内报告并公告,在上述期限内不得买卖该股票。陈亚发未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且在限制转让期内继续交易,其行为损害了上市公司以及其他投资者对市场变化的知情权。
第三,我会的处罚已综合考虑了陈亚发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量罚适当。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我会决定: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对陈亚发未及时报告和公告的行为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30万元罚款;依据《证券法》第二百零四条的规定,对陈亚发限制交易期内买卖证券的行为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300万元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财政汇缴专户),开户银行:中信银行北京分行营业部,账号:71110102,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稽查局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监会
2019年12月5日
此藏品为:“双旗币”,规格分别为:重:6.7g 直径:2.8cm。
此枚双旗币钱面珠圈内中央图案为“十九星铁血旗”和“五色国旗”交叉而立、旗后有缨带,双旗寓意全国一统与民族大团结,珠圈外上缘刻有“中华民国”,下缘刻有“开国纪念币”,左右各饰有一花纹;背面图案为稻穗组成的嘉禾纹,钱背中央竖书“十文”标明币值,珠圈外刻有英文。
1911年辛亥革命胜利后,清帝退位,中华民国成立。中国民主主义革命的先驱者孙中山就任中华民国临时大总统,并在颁布的“临时大总统令”中提出要“另刊新模,鼓铸纪念币”,随后武昌和南京两处造币厂率先铸行了“中华民国开国纪念币”铜元辅币,以十文面值的为主,在全国大量发行以取代清朝铜元。这就是“中华民国开国纪念币” 铜元的由来。双旗币也应运而生。
此组藏品为中华民国三年袁世凯钱币,规格分别为重:25.9g ,直径:3.9cm。
正面为袁世凯五分侧面像,上列“中华民国三年”六字,无“造”字,“民”上有一点;背面均有两条嘉禾,左右交互,下系结带,中铸“壹圆”二字。其边齿细致匀称,规整划一。虽有流通痕迹和锈迹,但纹案精美,是不可多得的钱币精品。
顾景舟紫砂壶,底径:7.8cm 、宽:19cm 、高:9cm。
圆扁腹身。肩上带一环,盖口一环,盖中间再一环,如水波荡漾,上有桥形钮立于其中。此壶线条处理得圆润通融。环形把手上塑一平背与盖钮呼应,又似一叶过桥小舟,亦利于提握。此壶整体妙趣横生。造型虽简,却更能在质朴中见深厚。
紫砂壶在拍卖市场行情看涨,是具有收藏的“古董”,名家大师的作品往往一壶难求,正所谓“人间珠宝何足取,岂如阳羡一丸泥”。紫砂壶是中国传统特有的手工制造陶土工艺品。
据说紫砂壶的创始人是中国明朝的供春。因为有了艺术性和实用性的完美结合,紫砂壶才这样珍贵,令人回味无穷。更加上紫砂壶泡茶的好处、和茶禅一味的文化,这就又增加了紫砂高贵不俗的雅韵。
汉白玉碗,口径10.5cm、底径5.2cm、高4.1cm;口径10.5cm、底径5.2cm、 高3.9cm;口径10.5cm、底径5.2cm、高4.0cm;口径10.5cm、底径5.2cm、 高4.0cm。
精选上等汉白玉雕琢而成,纹理细腻,造型轻巧,圆口,略外撇,深弧腹,平底,矮圈足,质佳,表面亚光。整器一气呵成,纹饰雕琢精致细腻。整器构思精巧并寓意吉祥。用料较大、难求,十分珍贵。
规整的器形端庄雅致,充分体现了乾隆时期的审美趣味,是当时汉白玉碗的杰作。且出自大师之手,其纹理极其优雅大气,是皇室御用之物象征。
淘宝聚宝盆,底径:26.5cm, 高:13cm,口径:39cm。
聚宝盆为盘口,回形纹。其物表面镀银,呈白银色,器型端庄高贵,胎体厚重,在盆地中央采用浮雕技艺,刻有精美龙凤图案、招财进宝,盆底正中央还刻有一菊花纹。寓意吉祥如意、和气生财。
外壁还刻有“龙凤呈祥”,龙、凤依附在盆的外缘, 在中国传统观念中,龙是权势、高贵、尊荣的象征,又是幸运与成功的标志。在中国的象征文化体系中,凤凰是完美主义的化身,凤凰文化的精髓是“和美”。在龙的细节刻画上神采奕奕非常逼真,龙的双目神韵栩栩如生,龙爪雄劲体态矫健,整体纹饰搭配自然合理,在雕刻者的手法别具匠心,整体感觉气势磅礴,立体感十足外壁还刻有缠枝纹,显得美观,大方。底部还雕刻有菊花纹,菊花纹内落款:乾隆年制。
大明宣德铜观音像,底径:15cm ,高:34.5cm。
一尊观音佛像,观音盘坐莲花台,其造像体态优美大方。衣纹采取传统的雕刻手法,有较强质感,凸显视觉效果,工艺上运用传统的失蜡法铸造,表面铜制纯厚,沉稳悦目。面形宽大饱满,双目俯视,神态慈祥宁静,衣缘纹样清晰精美,显示出当时匠人高超的雕刻技法。格局规整,形态端庄,面庞圆润,又有丰盈华贵、富丽堂皇之美感。纹褶自然折叠曲复,极富写实性。无论从其工艺,文化以及历史价值,都看出其具有非常高的收藏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