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历了一场漫长的装修,终于拥有了自己美美的家,大家最想做的是什么?
不管是风俗还是习惯,都有90%的人表示,他们装修完房子后最想做的就是请朋友到家里吃饭暖房。
不锈钢复底不粘煎盘
珐琅彩铸铁锅既有超过砂锅/高压锅/不粘锅等的性价比,又有超高的颜值,珐琅彩铸铁锅值得推荐给所有热爱生活、喜欢生活有仪式感的朋友。
目前只有KMW(凯美威)拥有该项知识产权,其他品牌是否已得到授权还不清楚。
所以如果你是看了这篇文章才想试着入手一口珐琅彩铸铁锅,金孚顿是你最好的选择。
上海联家超市有限公司新里城店
熟铁锅皮薄可以精准把握火候,铸铁锅厚实不能精准把握火候但储热性好。
武汉淘宝网苏泊尔炊具有限公司行政楼(周国献2020年8月拍摄)
无珐琅和有珐琅的铸铁锅,区别就在于锅内附着的一层珐琅瓷,渗入珐琅瓷的油膜会形成不粘表面,越用越好用。
吉安市安福县市场监管局查处安福县颜如玉美容生活馆虚假宣传案
因为去了全亚洲最大的铸铁锅生产商三厦的工厂参观,主管生产的王总说的。
飞翔在天际的小红心,两边小翅膀形状的锅把手非常可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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甄爱新不粘汤锅·可立盖
最后一个原因更简单,相比色彩单调的砂锅、不粘锅、高压锅,色彩绚丽的珐琅彩铸铁锅即使仅仅只是在厨房里放着,也能让人赏心悦目。
白色搪瓷又爱脏,稍微有破口就显得廉价感十足,不随时保持干燥久了一定会生锈。
必备-不锈钢汤锅
现公布第四批14个案例
2023年,江西省市场监管局聚焦民生关切,围绕关系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重点商品、重点领域和重点行业,全面梳理群众反映强烈、社会舆论关注和市场监管风险压力大突出的问题,加大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重点领域执法力度,持续深入开展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依法查办一批让人民群众广泛称道、对违法分子有力震慑的“铁案”,全力打造江西市场监管执法为民“铁拳”品牌。现将第四批14个典型案件公布如下:
2023年4月14日,接到群众投诉举报,称其通过微信分2次共购买了30袋减肥产品,使用后,出现心发慌、拉肚子,感觉浑身没劲,怀疑该产品质量有问题,向市场监管部门进行举报投诉。余江区市场监管局立即组织对投诉举报人提供的产品依法进行抽样送检,经检测,上述产品含有“西布曲明”成分,检测不合格。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已涉嫌构成犯罪,余江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将该案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2023年3月10日,赣州市定南县市场监管局接到群众反映钟某某销售添加食品禁用物质糖果的线索后,联合县公安局部门开展核查处置。在一仓库内发现钟某某存放的六个品种共273盒、145袋无中文标识的压片糖果,执法人员依法对上述产品实施扣押,并送至食品药品检测机构进行检验,结果显示上述产品均含他达拉非。经查,当事人在其开设的网店销售上述非法添加非食品原料的糖果。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已涉嫌构成犯罪,定南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2023年4月21日,万载县市场监管局接到群众投诉举报,称在当事人处购买5小包的减肥产品,服用之后出现了头晕、嗜睡、口渴、厌食等症状。执法人员查看投诉人提供剩余4小包减肥产品,发现该产品用简易透明塑料袋包装,未标注任何相关信息。执法人员将上述减肥产品委托第三方专业检验机构进行检验,检出“咖啡因、麻黄碱、比沙可啶”等物质。其中“咖啡因”和“比沙可啶”被列入第一批国家非处方药药品目录,属于药品;“麻黄碱”于2012年3月6日被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列入保健食品中可能非法添加的物质名单(第一批)。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和第六十七条的规定,涉嫌构成犯罪,万载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2023年5月,南昌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南昌慕苏至美科技有限公司发布虚假广告的违法行为,作出罚款4.5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3年3月13日,南昌市市场监管局接投诉举报,称南昌慕苏至美科技有限公司发布“拯救油痘肌、四周逆龄”虚假广告,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现场检查。针对举报反馈线索,当事人现场提供了有关“拯救油痘肌、四周逆龄”效果的检测报告。现场检查时,执法人员另发现当事人在其网上店铺页面宣传该公司时光肌全能美容仪具有“清洁升级+35.8%”“提拉升级+38%”功效、小鲸鱼多极美容仪经过“瑞士SGS权威效果检测”,但未能提供相关证明文件,涉嫌发布虚假广告。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南昌市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作出上述行政处罚。
2023年3月28日,永修县市场监管局行政执法人员在开展监督检查时,发现当事人出具的压力表校准证书记录校准地点与合同上记录不符,经询问称该校准证书是当事人没有实际检测就直接出具的。经查,当事人根据委托企业提供的仪器编号,没有经过实际检验检测就直接出具了440块压力表的校准证书,每份证书收费20元。另查明,当事人未按照规定保存检测原始数据。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和第十四条第二款第一项的规定,永修县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作出上述行政处罚。
2023年5月23日,乐平市市场监管局接到案源线索,反映乐平市涌山镇枫林村附近有处生产加工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加工点,执法人员对该加工点进行检查。现场核实当事人为乐平市涌山沃凌电子商务商行,在该加工点发现涉嫌侵犯“SWAROVSKI”注册商标专用权的酒具系列产品2000余件。经认定,被侵权产品市场价格货值为1260600元。当事人生产加工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酒具系列产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二)项的规定,鉴于该案违法经营额数额巨大,依据该法第六十一条规定,乐平市市场监管局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接投诉举报,萍乡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检查。经查,当事人在电商平台销售的五孔USB地面插座属于需要CCC国家强制性认证的产品,但该产品无CCC认证证书信息,当事人共销售未取得CCC国家强制性认证的五孔USB地面插座货值69000元。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萍乡市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作出上述行政处罚。
2023年4月,萍乡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萍乡经济技术开发区吉需面点经营部生产经营无生产日期的包装食品的违法行为,作出没收无生产日期的包装食品、罚款1.65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3年3月21日,接到群众举报,称在某超市购买的袋装烧麦,没有标注生产日期,萍乡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到该超市进行调查核实。经查,没有标注生产日期的袋装烧麦系当事人萍乡经济技术开发区吉需面点经营部生产。在当事人成品库内,发现35袋红糖花卷、13袋白面馒头、12袋葱花卷未标注生产日期,执法人员现场予以查封。当事人生产未标柱生产日期包装食品货值金额为13342元,违法所得金额6576元。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江西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食杂店小摊贩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的规定,萍乡市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作出上述行政处罚。
新余市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进行监督检查,发现当事人销售的电动自行车外观上标有“CCC”标志,但电动自行车外观与使用说明书整车结构图不一致,且电动自行车有两处电瓶安装位置,分别位于座垫下和脚踏板下,当事人称分别安装锂电池和铅酸蓄电池,当事人提供的《产品合格证》、《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试验报告》和《检验报告》中的车身结构图与实物不一致。经查,当事人购进的电动自行车提供不了有效的《产品合格证》、《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试验报告》和《检验报告》。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新余市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作出上述行政处罚。
2023年4月,新余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新余市迪凯森商贸有限公司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企业名称销售商品的违法行为,作出责令改正违法行为、罚款2.8万元的行政处罚。
经查明,当事人在网络店铺销售的微压锅、大容量高压锅、汤锅等商品标注“苏泊尔品质”字样,擅自利用苏泊尔品牌效应进行推广宣传,实际销售21单,货值金额2971.2元。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第二项的规定,新余市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作出上述行政处罚。
经查,当事人使用的2台叉车,未进行申报检验和检验到期后未进行申报定期检验仍继续使用,当事人使用未取得特种设备相应资格的人员(陈某)在公司车间内驾驶叉车进行作业,经责令改正后仍拒不改正。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十四条、第四十条第三款的规定,德兴市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作出上述行政处罚。
2023年3月16日,安福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进行检查,当事人门口LED显示屏上滚动播放宣传语“一次就可以减重1到3斤,一个月减重8到50斤!排湿祛寒,通经络,高科技仪器,加热玉石垫。家家减肥都收费,唯有我家不收费”。经查,当事人自2019年底开始做上述宣传。“高科技仪器”商品名称为“体控管家”,属普通家用电器,并不具备“排湿祛寒,通经络”的功能,“体控管家”是加盟品牌商赠送,不对外销售,仅供消费者免费使用,涉案金额及违法所得无法确定。当事人对普通家用电器做具有“排湿祛寒,通经络、减肥”功能的虚假宣传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安福县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作出上述行政处罚。
2023年5月,抚州市南丰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香江海购生活馆销售无中文标签进口化妆品及未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违法行为,作出没收无中文标签产品、罚没款1.1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3年2月15日,南丰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销售的FANCL美容液等产品的外包装上未标注中文标签,当事人现场没有提供上述产品的购进发票等相关凭证。经查,当事人购进上述产品没有进口报关单及供货方的营业执照等进货凭证,上述无中文标签化妆品货值金额1370元,已销售金额65元。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二款、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南丰县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作出上述行政处罚。
2023年3月16日,广昌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销售的聚氯乙烯绝缘电线进行抽检。经检验,上述产品不符合国家标准要求,判定为不合格产品。执法人员立即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对库存涉案物品进行扣押。经查,当事人采购上述涉案规格型号的电线电缆,未索取进货发票且未制作进货台账和销货台账,不合格电线电缆涉案货值金额合计3600元、销售盈利448元。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广昌县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作出上述行政处罚。